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相检诉刑抗〔2018〕8号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以【2017】皖0603刑初424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易某甲、邱某甲、易某乙、邱某乙、肖某某、颜某某、李某甲、邱某丙、辛某某、陈某甲、李某乙涉嫌诈骗罪一案判决:被告人易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邱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易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邱美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元;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辛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颜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邱某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定性错误。理由如下:
第一、各被告人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客户资金的主观故意。
多名被害人陈述以及相关业务人员证言共同证实,被告人易某甲、邱某甲、易某乙、邱某乙、肖某某、颜某某、李某甲、邱某丙、辛某某、陈某甲、李某乙均明知所谓的商品交易平台就是非法设立的虚假投资平台,其目的就是赚取客户的手续费和资金亏损。正如业务员吴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等所言“投资平台就是一个可以人为控制的、虚拟的诈骗平台”。被告人易某乙、颜某某等人亦能证实该投资平台就是为了骗客户的钱,客户在投资平台上根本挣不到钱,都是亏损的。故,上述各被告人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客户资金的故意。
第二、各被告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
一是被告人易某甲等人对公司招募的业务员进行诈骗培训,培训业务员如何包装成美女身份诱骗投资、如何扮演投资理财专家引诱、指挥客户进行投资。二是被告人实施了伪装成漂亮女性、专业指导老师以及使用微博、QQ号、微信等交友平台发布虚假行情图片,引诱客户进入平台投资、诱骗指挥客户进行频繁操作的行为;三是各被告人利用平台交易系统的卡盘、点差等平台漏洞进一步扩大客户投资亏损,并将客户亏损据为己有。
故,各被告人使用无资质、非法设立的虚假交易平台,并通过冒充女性、发布虚假行情等手段,诱骗客户到非法交易平台上进行投资,继而非法占有客户资金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603刑初424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易某甲、邱某甲、易某乙、邱某乙、肖某某、颜某某、李某甲、邱某丙、辛某某、陈某甲、李某乙适用法律错误,定性错误,应当依法改判。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1.被告人易某甲、邱某甲、易某乙、邱某乙、肖某某、颜某某、李某甲、邱某丙、辛某某、陈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证据与原审证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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