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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时某某合同诈骗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郑管检公诉诉刑抗〔2020〕1号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以(2019)豫0104刑初394号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时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判决书于2020年4月10日送达我院,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错误,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即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该案中被告人时某某系一人犯数罪,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时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故对被告人时某某合并执行刑期应该在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区间内量刑,而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系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错误。

综上所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刑初3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时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被告人量刑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年四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时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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