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抚东检公诉诉刑抗〔2018〕6号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以(2018)辽0403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盗窃罪判决定罪正确,但法院作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的判决,属适用刑罚不当,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经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作出拘役三个月的判决,明显偏离公诉机关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的量刑幅度。被告人从2018年5月至6月1日间,实施盗窃行为达21次之多,且被告人于2018年1月24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5日,可见被告人因之前的行政处罚并没有吸取教训,并且敢于再次反复地实施犯罪行为,其行为足以显示被告人已经形成盗窃习性,主观上具有可罚性。因此原法院判决适用较轻刑种,并处以拘役三个月的刑期,无法起到警示教育被告人的作用。没有考虑到被告人短期刑罚执行完毕回归社会之后,所带来社会危害性。结果没有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属量刑畸轻,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综上所述,该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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