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柘检公诉诉刑抗〔2018〕5号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1424刑初362号书对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一案判决: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徐某某构成自首,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徐某某诈骗一案,该案的案发是由被害人韩某某以徐某某涉嫌诈骗犯罪到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随后将徐某某传唤到案,徐某某同时交代了其它诈骗事实,但其交代的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它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系同一罪名的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柘城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1424刑初36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构成自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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