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抗诉书(徐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荣检一部诉刑抗〔2020〕3号

荣成市人民法院以(2020)鲁1082刑初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因徐某某在判决后上诉,不认罪认罚,因此判决量刑不当,应当纠正,理由如下:

本案徐某某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查起诉阶段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本院建议对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开庭期间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本院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表示没有异议,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后徐某某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无理由提出上诉,对殴打丁某某的事实不认罪,应视为撤销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因徐某某认罪认罚提出的量刑建议的基础已经不存在,徐某某已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条件。因此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量刑不当,应当纠正。

综上所述,因徐某某上诉、不认罪认罚,法院判决量刑不当,应当纠正。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荣成市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