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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徐某某、陈某某滥伐林木案)_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丹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20)鄂0381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滥伐林木一案,判决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决定合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行政罚款6300元抵扣罚金),判决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行政罚款中3300元抵扣罚金)。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行政罚款折抵罚金错误,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向丹江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缴纳的3300元和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向丹江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缴纳的6300元均属于罚款。但是根据丹江口市森林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出具相关书证,陈某某缴纳的3300元和徐某某缴纳的6300元属于二人滥伐林木后缴纳的森林资源林木损失款,丹江口市森林公安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滥伐自己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5号)》追缴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对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应当区分行政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经执行的部分。”本案二被告人在行政机关缴纳的是违法所得不是罚金,但一审判决将违法所得认定为行政罚款从而抵扣罚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行政罚款折抵罚金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附件: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丹江口市浪河镇青莫村二组,联系电话138********;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丹江口市浪河镇青莫村三组,联系电话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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