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通东检一部诉刑抗〔2021〕1号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以(2020)吉0502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徐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以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罪名准确,但对被告人徐海东判决时未采纳本院量刑建议,对其适用缓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本院提出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人徐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造成6人死亡,3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徐某某虽然有自首情节,但在案发后未能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亦未获得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在充分考虑其所有量刑情节基础上,依法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意见后依法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量刑建议,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该量刑建议并无不当。
2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对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人徐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在检察机关量刑适当的情况下,未采纳量刑建议,违反了上诉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附: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