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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徐某某抢劫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瓯检公诉诉刑抗〔2020〕12号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徐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7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本案缴获的犯罪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本案量刑情节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判决结果出现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对本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基于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宽处理,但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1月17日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应当视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量刑情节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对被告人徐某某从宽处理的判决结果出现错误。

综上所述,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以(2020)浙0304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徐某某作出一审判决,属于量刑情节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附:

    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瓯海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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