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2019)粤0306刑初480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判决: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被告人彭某某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彭某某承认喝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有相应的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佐证,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彭某某的刑事责任,对应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本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鉴于被告人彭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彭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予一定幅度的从宽处罚,书面建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其判处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法院经审理,依据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作出一审判决,给予其法定刑幅度内从宽处罚。
然而,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彭某某不服判决,认为判决量刑过重,不再自愿认罚。鉴于本院对被告人彭某某的量刑建议是建立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上提出的,在其不认罚从而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下,法院的判决就存在量刑畸轻的情形。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附:
1.被告人彭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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