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夹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夹江县人民法院以(2020)川1126刑初24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彭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伍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伍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伍某某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于2020年2月25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夹江县人民法院也采纳我院提出的伍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量刑建议。现伍某某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一审时适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