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抗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长检公诉诉刑抗〔2019〕6号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以(2019)陕0116刑初71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一案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有遗漏、量刑畸轻,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将本院起诉书所指控的第三宗犯罪事实,即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诈骗唐某某421305元犯罪事实未予认定,认为属于民间经济纠纷,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涉及起诉书所指控的第三宗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客观上没有向唐某某虚构事实,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唐某某的钱财并将其据为己有的故意,只是未能按事先约定使用相应钱款,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该宗犯罪事实属民间经济纠纷,不以犯罪论处。本院审查认为:2018年11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因欠负巨额高利外债,为偿还各债主的追债,而不惜铤而走险,在2018年11月至12月间,利用从业之便,

虚构各种事实,骗取财物,先后骗取本院起诉书所指控的第一、第二、第四宗犯罪事实,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已经认定,并已判决。第三宗犯罪事实,即本院起诉书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同其他三宗犯罪事实如出一辙,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被告人张某甲在侦查卷二P22曾明确供述过:“我就是想以垫款为借口,将唐某某的钱骗到我手上去还债”,在本案的客观表现方面,被告人张某甲也是这样做的,唐某某的钱款一到张某甲的账户,张某甲即刻通过网络银行给余某某转款8万、给张某乙转款10万、给其女朋友李某某转款5万元,钱一到帐即刻转出,显示了张某甲非法占有后,清还高利贷的迫切性。另外在本宗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张某甲不仅虚构了金宝车行同意让他垫款的事实,实际金宝车行并未同意让他垫款,同时为了能顺利拿到唐某某的钱款,供他掌控还账。在案件中张某甲欺骗唐某某,虚构了翟某某是他公司领导的虚假事实,使唐某某信以为真,才将42万余元打入翟某某的账户,张某甲又欺骗翟某某,说有笔钱款需要从翟某某的账户上过一下,翟某某又将该笔钱款转入张某甲的账户,最终实现由张某甲来掌控和支配。在清偿唐某某的欠款方面,是在唐某某反复和张某甲进行交说,并给张某甲说道:你这是诈骗行为,如不还钱款,我就要到公安机关报案。张某甲迫于刑案的压力,才采取了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给唐某某清还了部分钱款,实际中张某甲并无自己还款的能力。综合以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骗钱就是为了还账,并采取了虚构事实的方式,实施了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具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涉嫌诈骗犯罪。长安区人民法院对此宗犯罪事实认定为民间经济纠纷,不以犯罪论处,显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明显属于量刑畸轻。

本案中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犯罪,犯罪数额75万余元,属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建议法院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量刑。长安区人民法院认定诈骗33.7万余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本案中判决时认定张某甲的从轻情节有两点,一是有坦白情节,二是全额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该两情节不足以减免的量刑幅度这样大,显属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有遗漏、量刑畸轻,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6日

附:

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