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金检公诉诉刑抗〔2019〕2号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以(2019)辽0213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住宅主人许可,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被告人张某某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被告人张某某量刑不当。
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0月10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某某1972年**月**日出生,该犯罪前科系未成年人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中“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12条“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量刑时,不应将其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前科情节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一审判决违反了这一规定,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被告人张某某量刑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被告人张某某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3日
附:
1.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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