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晋检公诉刑抗〔2020〕1号
晋某区人民法院以(2019)云0122刑初339号书对被告人张岚涉嫌贪污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张某某贪污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退交款32.2896万元发还被害人单位。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罚金刑畸轻,理由如下:
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贪污罪,数额巨大,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罚金十五万,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并处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罚金,该案张某某犯罪数额认定巨大,且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量刑应当在三年以上,罚金不能少于20万元,故本案罚金判处15万元,系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罚金刑畸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罚金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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