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巨检三部诉刑抗〔2019〕1号
巨某某人民法院以(2019)鲁1724刑初54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审查认为,巨某某人民法院判决适用认罪认罚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导致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且两次被强制隔离戒毒,主观恶性较深,本应依法予以严惩,鉴于其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本院根据其犯罪数额、情节及认罪认罚态度,依法与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提出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鉴于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县法院判决采纳了该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设立的法定程序和专门制度,《认罪认罚具结书》已经依法签署,即产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反悔,将导致该文书产生的从宽情节灭失。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自行推翻了原认罪认罚具结内容,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系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故不应再适用一审时的量刑从轻幅度,即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应回归标准化量刑,使“失信被告人”无法从其不良动机中受益。
综上所述,巨某某人民法院(2019)鲁1724刑初542号刑事判决书,适用刑罚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附: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巨某某**镇**行政村**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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