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永检公诉诉刑抗〔2020〕1号
永善县人民法院以(2018)云0625刑初99号书对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行贿一案判决:张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一审审判程序违法,影响实体公正,理由如下:
永善县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三条: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永善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在未建议我院补充起诉的情况下直接改变我院起诉的罪名,将自然人犯罪改判单位犯罪,程序违法直接影响本案的实体公正。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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