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以(2020)京0114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收到上述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收到刑事上诉书。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
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此基础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对其从宽处理。但被告人于2020年1月15日在证据未变化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应当视为拒绝已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中载明的量刑建议。故因本案认罚的量刑情节发生重大变化,应对一审判决量刑结果予以重新评价。
综上所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2020)京0114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量刑情节发生重大变化,故应对一审判决量刑予以纠正。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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