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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瓦检公诉诉刑抗〔2020〕2号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以(2019)辽0281刑初425号书对被告人于某某、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谢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判决: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谢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张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但判决书并未认定张某某系累犯,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附:

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被告人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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