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灵检诉刑抗〔2020〕7号
灵璧县人民法院以(2020)皖1323刑初77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本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张某某对本院指控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定性无异议,同意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对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仍无异议。据此,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提出上诉,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应当视为对其认罪认罚的反悔,即对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撤销,原量刑建议提出的基础已不存在,在原量刑建议基础上作出的判决属于量刑不当,故应依法改判。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现张某某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故该案不具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条件,导致对其从轻量刑的依据不足。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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