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鄂十郧检一部诉刑抗〔2020〕2号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以(2020)鄂0304刑初199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背认罪认罚承诺,导致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不再具备,致使一审判决产生量刑明显不当的问题,理由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某某知悉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对事实无异议且认可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予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量刑建议。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最终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也依据被告人张某某的自愿认罪认罚态度作出了一审判决,该判决采纳了本院的量刑建议,给予其从宽处罚。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没有对其适用缓刑,立功情节没有充分体现在量刑从宽之中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背认罪认罚承诺,导致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不再具备,并致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量刑不当。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是落实宽严相济、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制度化,是实体规范和程序保障一体构建的综合性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方式。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先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取较轻的刑罚,之后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对量刑提出异议,反映其并非真心认罪认罚,其上诉违背认罪认罚承诺,致使一审判决产生量刑明显不当的问题。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并彰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郧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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