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突检公诉刑抗〔2020〕2号
突泉县人民法院2020年4月7日,以(2020)内2224刑初24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判决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0年4月10日我院收到该判决,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以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我院于2020年4月16日收到该上诉状。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审判前认罪认罚,未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判决后即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又对其认可的量刑幅度提出异议并提出上诉,故我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本院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错误,被告人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
二、 突泉县人民法院2020年4月7日,(2020)内2224刑初24号判决书依据庭审情况及证据情况认定的事实和法律本身并无不当。
三、被告人在庭审中对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及认罪认罚未持异议,但在一审宣判后以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并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环节及法庭审理时认罪认罚,未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在判决宣布后反悔又提出上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流程工作指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应提出抗诉的情形。
综上所述,为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突泉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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