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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临检诉刑抗〔2019〕4号

临泉县人民法院以(2019)皖1221刑初352号书对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判决:张某某对其基本事实予以供述,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在卷证据证明,张某某在村内道路上有噘骂行为,后几人踹门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后,张某某积极参与殴打,且有追撵其他人到院外的情节。张某某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主要行为,当庭否认有噘骂、殴打情节,且辩称未进入张某某家中,否认随意殴打他人的主观故意,拒不认罪,与在卷证据不符,依法不应认定为坦白。

综上所述,临泉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1刑初352号书认定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附: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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