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杭检公诉诉刑抗〔2019〕1号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以(2019)内0826刑初59号书对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正确,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本判决中被告人张某某之前曾因容留卖淫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及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容留卖淫的具体次数等量刑情节均未在判决书中予以反映,虽在适用法律条款中引用了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但没有明确是否应对被告人张某某从重处罚。
(1)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在2018年9月份22日因容留卖淫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时隔不到2个月,于2018年11月4日至11月9日期间再次因介绍、容留2名卖淫女在其经营的足疗内卖淫或外出包夜卖淫被刑事立案,反映出其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正确的认识,主观恶性较深,应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2)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的次数累计达到了14次,在对其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3)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足疗店的实际者,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应从重处罚,判决书中对该情节未予明确。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张某某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杭锦后旗看守所。
2.刑事判决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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