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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江检一部诉刑抗〔2020〕63号

中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以(2020)川0623刑初139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000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28日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向被害人张某某告知了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000元的从宽处罚量刑建议。在中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仍认罪认罚,并认同《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载明的内容。因此,中江县人民法院采纳本院提出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在收到一审判决后,认为自己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其已经否定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关于本院量刑建议的内容,属于认罪不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节约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而被告人张某某在已经获得从宽处理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欲通过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为自己谋求更宽的刑罚,是对司法裁判的不尊重,证明其不是发自内心的真诚悔罪。被告人张某某无正当理由上诉,引起了不必要的二审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加大了司法成本,有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初衷。

综上所述,该案被告人张某某不具有真诚悔罪的态度,认罪不认罚,不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江县人民法院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人张某某作出一审判处,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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