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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张某某受贿、徇私枉法案)_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平检公诉诉刑抗〔2019〕3号

   平利县人民法院(2019)陕0926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判决。判决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受贿罪量刑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未认定张某某为黑恶势力“保护伞”

现已查明,张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中,张某某接到王某某家属举报后,违反法律规定,私自会见被举报人苟某某,并透漏举报内容让苟某某找居某某从中沟通调解,企图通过民事赔偿手段使王某某家属不再控告、举报,以达到苟某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被查处的目的。同时,还证实案发前张某某与苟某某关系密切,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苟某某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在处置王某某事件中,张某某为黑恶势力成员苟某某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某某市监察委员会及本院均认定张某某为“保护伞”,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予以明确。

审查发现,判决书虽认定张某某担任**职务期间,明知辖区有赌博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却不履行立案、侦查的查禁职责,徇情枉法,给犯罪分子通风报信。但未对本院指控张某某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事实作出评判、确认,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要求。

二、受贿罪量刑不当,未体现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张某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受贿数额56.7万元,其中20万元属于索贿行为,应从重处罚。同时,案发后,张某某受贿56.7万元,在监察委调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未退缴赃款,仅仅在审理阶段退缴4万元,尚有52.7万元未能退缴,足以说明张某某认罪态度不端正、悔罪退赃无行动。法院判决时,未充分考虑以上影响量刑的因素,仅仅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选择法定最低刑,未体现从重处罚之精神。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平利县人民法院(2019)陕0926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受贿罪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平利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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