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海检诉刑抗〔2019〕2号
海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0381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判决: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对张某某免于刑事处罚,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具体理由如下:
1.海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0381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而海城市人民法院仅以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未造成严重后果为由,即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免于刑事处罚,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2.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情节轻微。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路段行人多、车流量大,且正值晚高峰时段,其行为已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安全。危险驾驶罪属危险犯,非结果犯,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若造成严重后果亦应从重处罚。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拘役一至两个月,并处罚金。因此,以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未造成严重后果为由免于刑事处罚,量刑明显不当,适用免予刑事处罚起不到应有的震慑和惩戒作用。
综上所述,海城市人民法院的(2019)辽0381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
2.其他有关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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