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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荣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荣成市人民法院以(2019)鲁1082刑初56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被告人张某某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在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得到从宽处理后,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则一审认罪认罚的从宽量刑幅度不应再适用,一审判决量刑畸轻。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本院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鉴于其在侦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张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本院提出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五千元的量刑建议,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之后,在荣成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张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荣成市人民法院采纳本院量刑建议。尽管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等从重处罚情节,但荣成市人民法院基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综合其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以法院判决量刑过重、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情情节等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改判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等为由提起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反映其认罪认罚动机不纯,一审时认罪认罚的从宽量刑幅度不应再适用。基于被告人张某某的上诉行为,对其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综合其危险驾驶时乙醇含量150.64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相关量刑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应被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上刑罚并处罚金。

另外,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违背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原则,对被告人认罪不认罚的行为不再适用从宽制度,才能取得认罚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效果。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判决量刑畸轻,应当予以纠正。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0日

附:

被告人张某某现住荣成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336116****。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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