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抗诉书(张某某介绍卖淫案)_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彝检一部诉刑抗〔2020〕2号

   彝良县人民法院(2020)云0628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一案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介绍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判决仅对主刑作出判决,未对附加刑罚金作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另外,判决书引用刑法法条错误,应当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而错误引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综上所述,该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统一实施,准确惩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7日

附: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其家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