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鲁济阳检公诉诉刑抗〔2020〕1号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以(2019)鲁0125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对本院以济济阳检公刑诉〔2019〕104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适用缓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一、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系事实认定错误。
本案中,经鉴定机构检验,张某某心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法院判决仅认定为酒后驾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判决未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对其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属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
张某某在济阳城区内主要干道醉酒、违反信号灯、以超过规定时速一倍以上的速度驾驶机动车,致二人死亡、三人多处受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造成多车连环相撞的事故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逃逸。张某某虽然次日凌晨在家属陪同下自首,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首的,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另,本案造成严重的伤亡情况,5名被害人均是20多岁的年轻人,其中2名死亡被害人均是独生子、其余被害人多处多级伤情。张某某的亲属虽然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但其赔偿积极性不高、赔偿数额及实际支付数额显然不足以弥补被害方遭受的损失。
综上,被告人犯罪情节恶劣,且须从严把握其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判决量刑畸轻;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缓刑“犯罪情节较轻”的规定。
三、判决未经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而对其宣告适用缓刑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宣告缓刑须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判决在司法局未对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的情况下对其宣告适用缓刑,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125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3日
附:被告人张某某已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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