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普检诉刑抗〔2020〕16号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以(2020)辽0214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刑事判决书,系法院在充分考虑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对其作出的判决,现被告人张某某提出上诉,对其不应当再适用认罪认罚,原判决量刑不当,确有错误,故建议提出抗诉。具体理由如下:
1.在被告人张某某上诉的情况下,认罪认罚不应当再作为法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案中,原审法院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基础上,对被告人张某某作出了判决,现被告人提出上诉,其已不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适用条件,故认罪认罚不应再作为对其的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对其量刑会产生很大影响,导致了法院原有量刑不当。
2.检察机关在给被告人张某某签订认罪认罚相关材料时,已明确告知其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以及法院适用认罪认罚对其作出判决后其提起上诉的法律后果。现被告人张某某在法院适用认罪认罚对其作出判决之后,其又提出上诉,系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判决,但被告人张某某不服原判决提出上诉,导致原审判决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94262****。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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