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含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含山县人民法院以(2019)皖刑初210号书对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张某某,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被告人陈某某,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购枪后,子弹快打完时,自己委托被告人陈某某购买子弹,当时与卖家商定,以200元1000颗的价格从卖家购买了3000颗子弹,加上在购枪时卖家赠送了1000颗子弹,共4000颗子弹;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购枪时,卖家说赠送了500颗子弹,第二次购买子弹的价格和数量不记得,本院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微信转帐记录、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上缴的子弹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告人购买的子弹为3500颗。在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当庭翻供,辩解子弹的价格为400元1000元,第二次购买子弹为1500颗,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互相矛盾且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因些不能认定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为自首,不能减轻处罚。
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适用缓刑不当,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非法购买气枪和仿气枪铅弹,子弹数量巨大,犯罪情节严重,即使根据法院判决书中的认定,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购买的子弹数量也达到2000余颗,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行为严重危险公共安全,不应当适用缓刑,因此对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适用缓刑不当。
综上所述,含山县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判处缓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居住在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行政村**村**号;被告人陈某某现居住在陕西省西安市**区**北路**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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