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刑事抗诉书
渝检五分院诉刑抗〔2019〕2号
2019年7月11日,我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19〕45号起诉书对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1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渝05刑初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综合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人身危险性,对其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该判决判处张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量刑明显不当,应予以纠正。理由如下:
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首先,张某不听从在场群众多次劝阻,持刀追砍他人,犯罪气焰嚣张,情节特别严重。张某仅与被害人董某某发生一般性的口角纠纷,且已离开现场10余米后,仍持菜刀返回现场砍杀被害人。特别恶劣的是,张某冲进超市拿菜刀被经营人员及其朋友夺下并劝出超市,但其不听从劝解,又冲进该超市抓起另一把菜刀,挣脱众人的阻拦,返回现场,朝被害人董某某的颈部猛砍一刀,将其当场杀死。犯罪气焰嚣张,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其次,本案中张某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且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张某选择砍杀的是人体最致命的部位颈部,其砍杀的力度极大,实属罕见。法医鉴定意见显示,被害人左颈部至颈前部甲状软骨下缘处见13.0cm左高右低斜行创口,创腔内见肌肉断裂、左颈总动脉及左颈内静脉横断,颈椎骨折,气管大部分横断,仅后侧少许气管组织留存,被害人倒地当场死亡。被害人伤情之惨,彰显出张某犯罪手段残忍及其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直接故意。
第三,张某曾因暴力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此次又犯罪行更加严重的故意杀人罪,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虽然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但不足以减轻其罪责。
综上,张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审判决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特提起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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