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商睢检刑抗〔2019〕5号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2019)豫1403刑初201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张建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一案判决:张建设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原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二十二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2014年3月份以来,商丘**实业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告人张建设伙同其妻子王某某(另案处理),未经有关部门允许,以扩大化妆品经营需要流动资金周转,和其投资商丘市梁园区**社区工程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对外宣传,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经审计,共计涉及人员47人,吸收合同总金额2547.5万元,支付给储户利息287.9087万元,预先扣除首次利息后吸收存款金额2480.7605万元,退还本金355.515万元,储户损失金额合计为1904.0763万元。其中,2014年10月商丘市梁园区**社区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张建设借**(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的名义投标后流标,被告人张建设仍然宣传已经承接该工程,急需资金,以高息为诱饵,骗取马某某等人投资,其中曹某某款项已经全部归还,未归还损失共计187.78万元。
被告人张建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综上所述,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2019)豫1403刑初201号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张建设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该判决书对被告人张建设只认定犯集资诈骗罪,未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附:
1.被告人张建设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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