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以(2019)冀0903刑初481号书对被告人庞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庞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没收作案工具,赔偿被害人损失32465.25元。本院依法审查过程中,收到侦查机关移送的庞某某2015年的前科判决,显示庞某某2015年1月14日犯妨害公务罪,被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16日。庞某某本次故意伤害罪犯罪时间为2019年8月4日,庞某某构成累犯,一审判决确有错误。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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