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当检一部诉刑抗〔2020〕3号
当涂县人民法院以(2020)皖0521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庞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夏某甲、夏某乙等12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罪一案判决,其中被告人夏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收到该判决书,2020年8月5日,被告人夏某乙分别以量刑过重、未能认定自首为由,提出上诉。我院于2020年8月6日收到该上诉状。
依法审查后认为:
一、本院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错误,被告人夏某乙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
二、当涂县人民法院2020年7月3日,(2020)皖0521刑初59号判决书依据庭审情况认定的事实和法律本身并无不当。
被告人夏某乙在庭审中对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及认罪认罚未持异议,但在一审宣判后以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并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乙在审查起诉、庭审均表示认罪认罚,在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导致夏某乙不具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条件,是对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否认和撤销,不是真诚的认罪悔过,原量刑建议提出从宽处理的基础已不存在,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此,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夏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均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被告人夏某乙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当涂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夏某乙现均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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