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抚顺检诉诉刑抗〔2017〕7号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以(2016)辽0411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受贿、行贿、单位受贿一案判决:被告人崔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二十万;被告人崔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崔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崔某某受贿数额为6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审法院判决中认定了被告人崔某某有自首、立功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罪行尚未被办案机关发觉,被有关组织或办案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2年。对于具有一般立功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两年。依据上述规定,计算被告人崔某某的减刑处罚,原审法院所判处的二年四个月刑期,低于减刑的计算范围,属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崔某某受贿罪的判决,属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与一审无异。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抚顺检诉诉刑抗〔2017〕7号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以(2016)辽0411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崔畅涉嫌受贿、行贿、单位受贿一案判决:被告人崔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二十万;被告人崔畅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崔畅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崔畅受贿数额为6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审法院判决中认定了被告人崔畅有自首、立功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罪行尚未被办案机关发觉,被有关组织或办案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2年。对于具有一般立功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两年。依据上述规定,计算被告人崔畅的减刑处罚,原审法院所判处的二年四个月刑期,低于减刑的计算范围,属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崔畅受贿罪的判决,属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崔畅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与一审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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