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以(2019)内0404刑初367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判决: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6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重,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2019年7月8日15时,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场路与木兰街交叉口时,与寇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崔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10.45mg/100ml,属醉酒状态。被告人崔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崔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我院建议的拘役两个月,罚金5000元的量刑建议,我院在提起公诉时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未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本案不存在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未采纳我院的量刑建议,亦未要求我院调整量刑建议,未认定该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致该判决确有错误。
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卷宗与一审卷宗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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