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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宫某某等2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蜀检诉刑抗〔2019〕3号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4刑初328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宫某某、沈某某涉嫌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印章一案作出判决:宫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沈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书中对我院指控宫某某、沈某某犯有伪造公司印章罪未予认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本案中,宫某某让沈某某伪造了贷款结清证明,该证明上有钱多多贷款管理有限公司印章,虽然钱多多只是上海**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旗下运营的网络信息中介平台,无公章,但伪造的公司印章是否有对应的或者真实的公司印章并不影响构成此罪,因为目前各种公司繁多,伪造的公司印章是真实的还是虚构的一般群众难以分辨,而且伪造虚构的公司印章的行为与伪造真实的公司印章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其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信誉和正常活动,因此宫某某、沈某某的该行为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宫某某、沈某某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认定罪名不正确,且影响量刑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0日

附:被告人宫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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