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大检诉诉刑抗〔2020〕3号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以(2019)苏0982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宗某某敲诈勒索罪一案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宣告被告人宗某某缓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照该条规定,被告人宗某某不具备上述条件。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宗某某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的危险。被告人宗某某于2004年、2014年曾因故意犯罪两次被判处刑罚,又于2018年再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一处轻伤、一处轻微伤,尽管此次犯罪系因债务纠纷引发,但足见其有再犯的危险,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2、 不能确定对被告人宗某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
重大不良影响。本案中,被告人宗某某未能与被害人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未取得被害人谅解。在此情况下,盐城市大丰区法院没有进一步听取被告人所居住社区对被告人宗某某适用缓刑是否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反馈意见,即对被告人宗某某适用缓刑明显不当,不能排除对被告人宗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982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宗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系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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