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明检诉刑抗〔2017〕1号
明某某人民法院以(2017)皖1182刑初58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贩卖毒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本院指控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三次,明某某人民法院对本院指控的贩毒事实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法院量刑时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刑罚。
综上所述,明某某人民法院以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适用法律错误,重罪轻判。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明某某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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