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榆检公诉诉刑抗〔2018〕2号
榆中县人民法院以(2017)甘0123刑初379号书对被告人安某某、张某甲涉嫌玩忽职守一案判决:被告人安某某,一审宣告刑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甲,一审宣告刑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但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兰州-定西输气管道工程发生的燃爆事故,造成杜某某、张某乙、高某某三人死亡,王某某、汪某某重伤一级,单某某轻伤一级,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30.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安全生产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已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榆中县人民法院作此判决,属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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