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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孙某、冯某等非法拘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株石检公诉诉刑抗〔2020〕2号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以(2019)湘0204刑初136号书对被告人孙某、冯某等18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抢劫、诈骗、强迫交易、虚假诉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容留他人吸毒、受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窝藏等罪一案判决:孙某,一审宣告刑刑期25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冯某,一审宣告刑刑期18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熊振庭,一审宣告刑刑期19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174万元;郭耀,一审宣告刑刑期17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145万元;许科峰,一审宣告刑刑期11年6月,罚金38万元;宋楚源,一审宣告刑刑期13年,罚金51.5万元;曹旭明,一审宣告刑刑期10年6月,罚金31万元;李理,一审宣告刑刑期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80万元;杨晨,一审宣告刑刑期8年6月,罚金55万元;余起祥,一审宣告刑刑期5年6个月,罚金33万元;肖斌,一审宣告刑刑期5年,罚金23万元;董琦,一审宣告刑刑期4年,罚金13万元;叶蓉,一审宣告刑刑期4年,罚金6.5万元;周某甲,一审宣告刑刑期2年3月,罚金1万元;秦某甲,一审宣告刑刑期2年,罚金3万元;蒋某某,一审宣告刑刑期1年6个月,罚金2万元;曹某某,一审宣告刑刑期9月;茹某某,一审宣告刑9月,缓刑1年6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本院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孙某、冯某等18人涉嫌虚假诉讼、寻衅滋事、抢劫、强迫交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罪没有认定;法院审理查明的上述未认定罪名的具体案件事实如下:

1、虚假诉讼罪:

(1)冯某某案:2015年3、4月份左右,被害人冯某某向被告人孙某等人借款3万元,被告人孙某、熊振庭、肖斌、李理按每周20%利率、扣除“砍头息”及介绍费、签双倍借条、签订租房合同等“套路”,实际给付冯某某2.4万元,在随后的两个多月,冯某某连本带息共计还款7万余元。2015年7、8月,孙某等人再以上述同样方式分两次实际借款给冯某某共5.6万元,冯某某陆续还“利息”7万元后,无力再还款,孙某遂诱使冯某某向李理、肖斌等人借款以支付高额利息,以此垒高冯某某债务,至2015年12月的一天,因冯某某无力偿还已经虚增至23万元的债务,被告人李理、熊振庭、宋楚源等人将冯某某带至芦淞区枫溪大桥附近实施威胁,称不还钱就要其到河里“洗冷水澡”,并体罚冯某某做100余个上下蹲。随后被告人孙某等人将冯某某带至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7天连锁酒店”逼债。逼迫冯某某签下14万元的欠条,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肖斌单独向冯某某索债3.8万元后出具与冯某某借款本息结清的收条。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孙某还指使熊振庭以冯某某的14万元欠条到芦淞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冯某某偿还8万元借款,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冯某某名下房产。2017年10月9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203民初1659号民事调解书,后冯某某据此于2017年10月12日向被告人孙某、李理、熊振庭支付了2.6万元。

(2)陆某某案:2015年5月28日,被害人陆某某向被告人孙某等人借款3万元,被告人孙某、熊振庭熊振庭、肖斌按每10天10%利率、由肖斌出资,扣除“砍头息”及介绍费、签订租房合同等“套路”,实际给付陆某某2.7万元,陆某某在支付四期“利息”1.2万元后无力支付高额利息,被孙某等人逼迫以贷还贷,再次出具5万元借据后实际得款0.5万元。后陆某某陆续被逼还了两个月利息共3万元。2015年6、7月份,被告人孙某、熊振庭、李理到天元区湘银小区找陆某某讨债,将陆某某带至天元区石峰大桥附近河边,三人对陆某某进行殴打,逼其还债;2015年8、9月份,孙某、熊振庭、曹旭明等人两次将陆某某带至天元区黑马茶馆,以威胁、恫吓方式逼债,2015年11月份,孙某、熊振庭、曹旭明、肖斌等人将陆某某带至天元区铭逸酒店客房逼债,在房间里看守陆某某6个小时,逼其承认还11万元欠款,后陆某某多次还了4至5万元给孙某等人。孙某等人通过叶蓉、蒋某某三次非法查询了陆某某房产信息后,2017年9月逼迫陆某某签下16万元的虚假合同,合同落款时间为2017年3月9日,仅付给陆某某2000元。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孙某指使被告人肖斌在此16万元虚假合同上签具出借人,以此为依据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胁迫陆某某去芦淞区法院调解,陆某某被迫承认并承诺归还肖斌此16万元的虚假债务,芦淞区法院以(2017)湘0203民初24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陆某某欠被告人肖斌16万元的债务,归还期限届满后,肖斌以此法院调解书向芦淞区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侦查期间,2019年6月4日被告人肖斌得知公安机关找到陆某某调查取证后,主动到芦淞区法院撤回了对陆某某的强制执行申请。

(3)张某甲案: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9月6日,被害人张某甲多次向孙某等人实际借款共计21万元,孙某等人采取“套路贷”软、硬暴力兼施的方式,逼迫张某甲签下垒高虚增至140万元的借款合同,2017年9月6日,孙某、熊振庭、曹旭明胁迫张某甲前往芦淞区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调解,芦淞区法院当日就以(2017)湘0203民初244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张某甲于2017年9月9日前归还孙某140万元的债务,9月20日孙某依据此调解书向芦淞区法院申请执行,芦淞区法院立案对张某甲执行,并查封了张某甲神龙养生城价值200余万元的房产,后造成张某甲财产损失121.27万元。

(4)戴某某案:2017年3月份,被害人戴某某和其女友贺某某先后向孙某、熊振庭、余起祥、宋楚源等人实际借款2.35万元,孙某等人在非法拘禁戴某某逼债未果后,孙某等人逼迫戴某某签下12万元的借据后,2017年8月17日带戴某某到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胁迫戴某某与其达成一个月内归还12万元的协议,芦淞区法院当日就对此还款协议作出(2017)湘0203民初1434号民事调解书;

(5)童某某案:2017年3、4月份,被害人童某某向孙某、宋楚源、熊振庭等人借非法高利贷后,归还了部分借款,尚余1.5万元未归还,孙某、李理、曹旭明、宋楚源、熊振庭等人在对被害人童某某进行殴打、非法拘禁逼债未果后,孙某等人逼迫童某某签下5万元的借据后,2017年6月13日孙某到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芦淞区法院依据孙某申请对童某某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童某某的房产,2017年10月12日芦淞区法院缺席开庭审理,于2018年1月4日作出(2017)湘0203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童某某归还孙某3万元;

(6)杨某乙案:2017年5月份,被害人杨某乙向孙某等人实际借款3万元,至2017年11月孙某、熊振庭等人对被害人杨某乙多次进行恐吓、诱骗其以贷还贷,最后被害人杨某乙实际借款19万元,累计还款14.1万元,2017年11月15日孙某、熊振庭等人诱骗杨某乙签下三份合计金额16.4万元的虚假借款合同及收条,到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胁迫杨某乙承诺于2018年2月15日前归还孙某借款16.4万元并签订调解协议,芦淞区法院当日作出(2017)湘0203民初3217号民事调解书;还款期限届满杨某乙无力归还只得外出躲债,2018年5月29日,孙某依据此民事调解书向芦淞区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查封杨某乙名下车辆一辆。

(7)易某某案:2017年7月,被害人易某某经杨晨介绍向孙某、熊振庭等人实际借款30万元,但孙某等人将其债务垒高至80至90万元,因易某某无力还款,2017年7月31日孙某诱使被害人易某某将其房屋以虚假买卖方式过户给曹旭明,诱骗其向冯某借款50万元以贷还贷,2017年8月28日孙某、熊振庭等人逼迫易某某、陈某甲夫妻到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孙某以60万元的虚假欠条向法院起诉易某某、陈某甲,胁迫易某某、陈某甲达成于2018年8月29日前归还孙某借款60万元的还款协议,芦淞区法院当日据此作出(2017)湘0203民初2345号民事调解书;2017年9月4日,孙某依据此民事调解书向芦淞区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并对易某某、陈某甲作出限制高消费令。

(8)叶某甲案:2017年8、9月份,被害人叶某甲向孙某、熊振庭等人实际借款34.8万元,期间叶某甲归还5.25万元,2017年12月27日,孙某、熊振庭、宋楚源、许科峰、李理、董琦等人对被害人叶某甲进行恐吓、殴打,逼迫被害人叶某甲签下了100万元的欠条,在冯某提供资金向叶某甲名下做了60万元虚假资金走账流水后,对被害人进行非法拘禁11天,期间2018年1月5日孙某、宋楚源等人胁持叶某甲前往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胁迫叶某甲达成还款孙某100万元的调解协议,芦淞区法院当日作出(2018)湘0203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还款期限届满孙某申请执行,2018年1月26日,芦淞区法院依孙某申请查封了叶某甲及其前妻王某甲名下的两套房产。后叶某甲申请再审,2018年9月3日芦淞区法院驳回叶某甲的再审申请。

(9)孙某乙案:2018年4月,孙某乙为偿还他人借款,被引诱向孙某、冯某等人借钱,孙某在诱骗孙某乙签下90万元的借款合同后,于同年5月2日实际借款给孙某乙10万元,同年5月4日在诱骗孙某乙同意做30万元虚假银行走账流水后,实际借给孙某乙10万元,同年5月16日,孙某、冯某再次诱骗孙某乙签下60万元的借款合同及收条,孙某、冯某等人带前孙某乙往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芦淞区法院当日作出(2018)湘0203民初99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孙某乙承担分期偿还冯某借款本息60.44万元,2018年5月17日、5月24日,由冯某提供资金,孙某先后向孙某乙账户转款10万元、4万元,孙某乙也先后向孙某出具10万元、4万元的借款合同及收条。2019年3月18日,冯某依上述民事调解书向芦淞区法院申请执行,芦淞区法院作出对孙某乙60余万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裁定,及限制孙某乙高消费令。

2、抢劫罪:

(1)张某乙被抢劫案:

2017年3、4月间,被害人张某乙找被告人孙某借高利贷后无力还款,2017年4月13日孙某纠集郭耀、曹旭明、宋楚源、熊振庭与余起祥在株洲市石峰区清石广场找到张某乙并进行殴打,后孙某、熊振庭等人将张某乙带往芦淞区湘江四季花园河边继续殴打,强迫张某乙跪在地上,孙某以要张某乙支付辛苦费为由,逼迫张某乙将其手机内2000元钱转账至自己手机上,后孙某指使李理、宋楚源、郭耀、曹旭明等人带张某乙回家索债,第二日张某乙家属被逼无奈偿还了9万元。

(2)郭某丁被抢劫案:

2018年4、5月份,被害人郭某丁以每人35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价格,代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王某乙、陈某乙、吕某某、汤某某等6人做毕业设计方案,2018年5月28日,古某某以被害人郭某丁为其代做的设计方案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为由,要被告人郭耀喊人向被害人郭某丁索要回自己给被害人的设计费4000元,当天19时许,被告人郭耀伙同林某某(未到案)、古某某等人,在株洲市芦淞区市芦淞区道和融城2楼餐饮店包厢内,对被害人郭某丁进行了殴打和恐吓,当场强行要被害人郭某丁将24100元雇佣费退还给古某某等人,逼郭某丁将已经做好的古某某等人设计方案原稿也给古某某等人,在被害人将雇佣费退还给古某某等人后,郭耀另外强迫郭某丁花费1893元买了两条和天下香烟给他,之后又强行带被害人郭某丁至株洲市芦淞区左岸咖啡,又当场迫使受害人郭某丁转7500元设计费给古某某,还强行要郭某丁买了左岸咖啡馆1060元的单。郭某丁当天报案,经鉴定其右眼挫伤,为轻微伤。

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1)戴某某案:

2017年3月间,戴某某被余起祥诱骗向孙某等人借高利贷,因戴某某无力归还,2017年7月11日,孙某、余起祥、宋楚源、熊振庭、曹旭明、郭耀等人闯入戴某某家中,对戴某某进行殴打、罚跪进行逼债,逼戴某某签下7万元欠条后,孙某指使宋楚源、曹旭明在戴某某家中对戴某某进行看守,共限制戴某某人身自由30余天;直至掌控了戴某某的这套房产。期间孙某等人还将被害人殷某某带至该处看守了12天。

(2)易某某案:

2017年7月,易某某被杨晨诱骗向孙某等人借高利贷,因易某某无力归还,孙某、宋楚源、熊振庭等人闯入易某某家中看守逼债,并把被害人殷某某带至此处看守了3天,2017年8月21日,孙某、熊振庭、李理、杨晨、郭耀郭耀、宋楚源再次来到易某某家,李理故意寻衅对易某某进行殴打,孙某等人将易某某和其妻子陈某甲赶出将该房屋占有。后将被害人易某某带至天元区思觅酒店、芦淞区小巨蛋酒店看守至同年8月29日,共非法拘禁易某某9天。

4、强迫交易罪:

2017年11月左右,文某某欲将其天元区**小区**栋**号房屋转让,找郭耀帮忙,孙某、郭耀等人通过叶蓉非法查询文某某的房产信息后,诱骗文某某借贷图谋以垒高债务的手段侵吞文某某房款。诱使文某某夫妇同意以60万元受让房屋,后在孙某、郭耀、冯某带文某某至天元区奥园广场售楼部办理更名手续,文某某提出要与孙某清算账目以明确其本人能取回的房款数额,孙某、郭耀即将文某某拖至奥园售楼部门口对其进行殴打,文某某被打后被迫同意签字。

5、寻衅滋事行为:

2017年7月25日至2017年8月20日,张某丙找被孙某等人借高利贷。同年11月,孙某在得到叶蓉传递张某丙的房产可以办房产证的信息后。即安排周某乙监视并监视张某丙、金某某,安排熊振庭、郭耀及“康伢子”等人在外守候,张某丙办房产证后准备逃跑,被守在门口的孙某、周某乙、郭耀、熊振庭等人围住殴打,张某丙拿出刀防卫,孙某喊来李理、宋楚源。在抢走张某丙的刀后,孙某用锥筒砸张某丙,其他人对张某丙拳打脚踢。张某丙被打得鼻青脸肿。张某丙老婆金某某报警,孙某向民警谎称是债务纠纷,并反告是张某丙拿刀动手打人。民警收缴刀具并警告双方后离开。

后孙某指使熊振庭、李理等人强行带张某丙夫妇到了芦淞区木兰洲茶餐厅二楼一包厢,逼张某丙再签5万元欠条,张某丙不肯。李理用烟灰缸砸,其他人对张某丙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张某丙头面部受伤,两颗牙齿被打松动。期间金某某欲上前阻拦被杨晨拦住,金某某再次报警,民警到达后,孙某再次谎称是经济纠纷并瞪了张某丙一眼,张某丙不敢做声,民警离开后孙某、熊振庭、李理再次对张某丙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后张某丙被迫在5万元欠条上签字。

当晚孙某、宋楚源、杨晨等人将金某某带至天元区金锦宾馆,孙某指使杨晨贴身看守金某某。后在株洲市天元区市邮政局旁的米罗咖啡,冯某以张某丙夫妻没有将其房屋抵押贷款的收款帐号设为冯某的帐号是想赖账为由,对张某丙夫妻进行辱骂,将金某某敬的茶水泼向金某某,孙某、郭耀、董琦见状即殴打张某丙,张某丙夫妻被迫将接收贷款的帐号更改为冯某的账号。

法院判决不认定上述罪名的理由: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成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的规定,对相关被告人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下实施针对被害人本人的手段行为,在不符合刑法定罪原则且无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数罪并罚的情况下,不宜对数行为分别定罪予以数罪并罚,宜按照择一重处的原则处断,故应对各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以所犯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因此,对公诉机关指控相关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强迫交易、虚假诉讼罪的罪名不予确认。

在张某乙案中,被告人孙某等人对张某乙进行殴打后逼其支付2000元“辛苦费”的行为,虽符合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的特征,但从案中被告人主观故意来看,其殴打被害人是因被害人躲债而施以“下马威”,并非直接以劫财为目的,主观上仍是以暴力手段催逼任意垒高的债款为目的,手段上与其惯用的催债手段在暴力程度、行为方式、取财理由与范围上均无明显差别,未超出众被告人共同敲诈勒索的故意的范围,客观行为包括后续行为也符合该主观意图,因此不宜单独对本次行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宜以所犯敲诈勒索罪从重处罚,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郭耀、熊振庭、宋楚源、曹旭明构成抢劫罪的意见不予支持。

在郭某丁案中,被告人郭耀出于为他人泄愤、恃强凌弱的主观故意,随意殴打被害人、强拿硬要被害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被告人郭耀主观上无明显的暴力劫财的故意,且在公共场所所采取的拳脚暴力尚未达到足以使被害人感到人身安全遭遇严重危险的程度,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耀构成抢劫罪不妥,指控的罪名予以改变为寻衅滋事罪。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上述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1)依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数罪并罚是“套路贷”犯罪首先考虑的认定原则。

(2)虚假诉讼罪,在被害人冯某某、陆某某等人已经偿还超过高利贷本金及合法利息后,被告人还强迫被害人写下虚增的债务欠条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使虚假债务合法化,符合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择一重处处罚不当,应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与非法拘禁罪所侵犯的是两个不同的客体,不能以重罪吸收轻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不是非法拘禁的必要条件,两个犯罪的构成没有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两个犯罪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不应只定非法拘禁罪,认定是牵连犯比较牵强,应当单独定罪。

(4)张某乙被抢劫案,郭某丁被抢劫案,两起抢劫案件被告人均为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

(5)强迫交易罪,被害人文某某虽然起先有出卖其房产的意愿,但是对其卖房的意愿有附加条件,就是被告人孙某应与其清算好卖房后被害人的收益,在得知其卖房后没有收益时,被害人文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卖其房产,在被告人孙某、郭耀等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后,强迫被害人文某某在其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同意,符合强迫交易罪构成要件。此行为应单独评价,不宜按照择一重处判定。

(6)寻衅滋事行为,被告人孙某等人对被害人张某丙、金某某实施了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以敲诈勒索罪吸收该违法犯罪行为不妥当。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各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虚假诉讼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被告人冯某、熊振庭、李理、郭耀、宋楚源、曹旭明、余起祥、杨晨、肖斌等人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冯某、熊振庭、李理、宋楚源、许科峰、曹旭明、郭耀、董琦、肖斌、周某甲、杨晨、叶蓉、秦某甲、余起祥、蒋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某、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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