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宁秦检诉诉刑抗〔2019〕2号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2019)苏0104刑初41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孙某某诈骗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退赔被害人谭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4万元,退赔被害人李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退赔被害人恒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8万元。一审判决认为被害人李某乙与被告人孙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孙某某已按协议约定向李某乙退还部分费用,结合案发前李某乙一方还请求被告人孙某某对其子的按摩进行指导等情况,不宜认定该笔指控为诈骗;认为被害人孙某某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谈到并未因被告人孙某某的虚假宣传陷入错误认识,该笔指控亦不应认定为诈骗。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对被害人李某乙、孙某某实施了诈骗犯罪,一审判决采信证据确有错误,导致事实认定不当。理由如下:
第一、一审判决未认定被告人孙某某对李某乙、孙某某实施诈骗犯罪,系未全面评价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
首先,被告人孙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目的。被告人孙某某既不掌握脑瘫治疗技能,又无治疗临床经验,却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虚假承诺,利用病人家属急切救治患儿的心理,以先付费后治疗为名积极骗取被害人财物。其次,被告人孙某某客观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信任。被告人孙某某通过百度贴吧、当面承诺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虚构从师云游道士习得孙络拿经术、“孙络拿经术是脑瘫的终极克星,脑瘫的各种根源在孙络拿经术面前消失的无影无踪”、让患者“无痛康复”、“不反弹”等事实,招揽患者前去治疗。治疗过程中又虚设治愈疗程、给患儿吃自制药丸、制造质优价高等假象,实际以普通推拿按摩冒充医疗诊断,进一步骗取被害人信任。再次,被害人基于被告人孙某某的虚假宣传而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主动支付“治疗费”。被害人并非医疗工作者,对脑瘫疾病的成因及治疗前景也不了解,面对被告人孙某某的坚定承诺,任何一位心系子女的父母都选择相信,并将希望寄托在承诺者身上。正如被害人孙某某所言“只要有一线希望,我们就要对孩子的治疗进行尝试”。被告人最终以“治疗费”为名骗取被害人钱财。
第二、一审判决采信证据失之片面,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一审判决以被害人李某乙与被告人孙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于事后进行按摩指导为由不予认定该笔诈骗事实,系采信证据错误。被告人孙某某通过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乙转账后,其诈骗行为已经既遂,被害人李某乙于案发前向被告人孙某某追回部分被骗数额,系被害人的自救行为,不影响被告人孙某某该笔诈骗犯罪行为的认定。况且,根据1991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某某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被告人孙某某退回的诈骗数额扣除,按照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应当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一审判决直接删除该笔犯罪事实,系证据采信错误。至于事后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微信对被害人李某乙进行指导,系被告人为避免诈骗行为暴露而采取的拖延行为,不能否认被告人孙某某该笔诈骗犯罪事实的成立。其次,一审判决以被害人孙某某于案发后的一条微信聊天记录,认定被害人孙某某并未因被告人孙某某的虚假宣传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不予认定该笔犯罪事实,系采信证据错误。被害人孙某某报案时称“对于我们家长只要有一线希望,我们就要对孩子的治疗进行尝试”。虽然其于案发后,通过微信跟民警反映情况时,谈到当时并未太当真,但仍然持有“试试看的态度”,结合被害人孙某某按照孙某某要求支付高额“治疗费”的事实,应当认定被害人孙某某实际对被告人孙某某的虚假承诺抱有希望,进而向被告人孙某某支付费用。再次,一审判决将李某乙、孙某某两笔事实进行单独分析,割裂了犯罪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的主观故意和犯罪手段是一致的,对被害人李某乙、孙某某所实施的诈骗行为与其他三笔犯罪行为是密切联系、有机统一的,一审判决人为割裂各事实之间的有机联系,片面分析,缺乏内在逻辑。因此,被告人孙某某对被害人李某乙、孙某某实施了诈骗犯罪,一审判决片面采信证据,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第三、一审判决删除两笔犯罪事实,未有效保障被害人尤其是脑瘫患儿合法权益。
首先,一审判决删除两笔事实,涉及数额达人民币34万元,数额巨大,系删除重要犯罪事实。其次,脑瘫患儿家庭因病患而遭受精神、物质的双重折磨,系弱势群体。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让患儿家庭雪上加霜,而且延误了脑瘫患儿的治疗时机,严重侵害了脑瘫患儿的人身权益。一审判决删除该两笔事实,直接影响两名脑瘫患儿及其家庭财产、人身等相关权益能否得到全面保障,影响重大。
综上所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4刑初417号刑事判决书采信证据确有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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