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右检二部诉刑抗〔2020〕2号
右玉县人民法院以(2020)晋0623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孙某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伍仟元。2020年9月29日,我院收到被告人孙某某的上诉状,结合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当庭反悔进而上诉,其无正当理由的上诉失去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基础条件,故我院依法提出抗诉,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收到认罪认罚告知书后,在其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已知悉认罪认罚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右玉人民法院的判决是鉴于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的判决。
三、被告人孙某某无正当理由上诉这一行为违背了具结,使得被告人的具结形成一种“虚假认罚”,不是真诚的悔罪悔过,与立法创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相悖。
综上所述,在我院提出精准量刑建议、被告人孙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被告人孙某某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其他正当理由,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就是对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否认和撤销,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右玉县人民法院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附件: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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