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青市北检公诉刑抗〔2019〕7号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以(2019)鲁0203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判决:孙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以虚假抵押物的价值162万元计算犯罪数额错误。首先,青岛金某某公司在签订贷款合同时以没有实际所有权的绣花机为抵押物做担保,且在华某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要求其提供反担保、增加抵押物时均未如实告知这一情况,所贷款项用于偿还前次贷款,并未用于生产经营,该对所贷金额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次,金某某实际未偿还贷款,给华某某公司造成的损失达600余万元。故孙某某犯罪数额应当是未能偿还的贷款数额600余万元。
二、计算犯罪数额错误,导致被告人孙某某量刑畸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孙某某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以(2019)鲁0203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致对孙某某的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_
_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