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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孙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抚检公诉诉刑抗〔2019〕7号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以(2019)冀0306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高某某、孙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崔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判决: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刘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崔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一、认定事实错误,量刑不当

1.部分事实未予认定

一审判决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崔某某在天津市发展下线吸收资金、被告人高某某在河北省邯郸市发展下线吸收资金的事实未予认定。

一审判决认为指控崔某某发展下线、直接报单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被告人崔某某供述自己在天津市租用房屋设立服务中心、发展会员、进行报单的事实,虽然辩解记不清有哪些会员,分别投资了多少钱,但根据对崔某某所使用的手机电子数据检查报告中的层代关系截图等电子数据进行统计,崔某某在天津市通过直接推荐和间接发展500余人次投资“宜龙澳凯”项目,发展下线人员层级33层,崔某某本人直接向宜龙澳凯客服报单5197581元。且宜龙公司的宣传资料中有崔某某作为公司领导给获奖员工颁奖及以公司领导人合照的图片;崔某某所使用的手机电子数据检查报告中有关于崔某某自称宜龙公司领导的聊天内容截图;宜龙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证实崔某某是公司市场部的,主要做市场,有时也在公司给会员讲课;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带人考察项目时在公司里面讲课的就是崔某某,公司的宣传片上有崔某某,年会上崔某某作为公司领导上台讲话来着。以上证据互相关联、相互印证,已形成了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证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天津市发展下线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吸收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事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

一审判决未认定被告人高某某在河北省邯郸市通过设立服务中心发展30余人次投资“宜龙澳凯”项目、发展下线人员层级12层、本人直接向宜龙澳凯客服报单386400元、通过孙某某报单7000元的事实。在高某某所使用手机的电子数据检查报告中,有宜龙澳凯外汇配资理财会员管理系统的页面截屏,其中有大量的高某某会员号投资及线下会员层级结构图表,以及高某某账号的收益情况截图,根据相应数据,能够统计出高某某在河北省邯郸市发展下线吸收资金的事实,上述事实应予认定。

2.不应认定被告人张某某为自首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被告人张某某虽然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经孙某某推荐成为公司会员后,于2018年3月19日成立了服务中心,并于2018年3月24日由孙某某申请,在海港区某某寨镇某某饭店组织召开宜龙澳凯推介酒会”,但张某某一直不承认自己成立服务中心、主办推介酒会的事实,辩解称自己不是服务中心负责人,某某镇某某饭店推介酒会的主办人是孙某某,自己只是定饭店及垫付费用;孙某某供述该酒会是张某某主办的,参会人员都是张某某的朋友;证人高某甲证实是张某某叫其去某某饭店听课、吃饭;某某饭店老板孙某甲证实是张某某夫妻带人到饭店搞活动;从孙某某手扣押的服务中心酒会申请表显示当天酒会申请人是孙某某,主办人是张某某;电子数据检查报告证实在酒会之前张某某与高某某、孙某某多次微信沟通酒会事宜;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附件光盘中的服务中心列表证实张某某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服务中心审核。被告人张某某成立服务中心、组织推介酒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对该事实也予以了认定,该事实是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主要表现,但张某某不供认该事实,因而不能认定其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某为自首,认定事实错误。

3.未按共同犯罪予以处罚,量刑不当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崔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构成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共同对在秦皇岛市抚宁区、海港区等地通过直接推荐和间接发展400余人次投资“宜龙澳凯”项目,发展下线人员层级11层,共吸取资金数额12887070元的犯罪事实承担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作为孙某某的上线和宜龙公司的讲师,多次在孙某某组织的推介酒会上宣传、讲解,应对整体行为结果负责,同时高某某个人在河北省邯郸市通过设立服务中心发展30余人次投资“宜龙澳凯”项目、发展下线人员层级12层、本人直接向宜龙澳凯客服报单386400元、通过孙某某报单7000元;被告人崔某某作为宜龙公司领导及到秦皇岛地区宣传讲解,应对整体行为结果负责,同时崔某某天津市通过直接推荐和间接发展500余人次投资“宜龙澳凯”项目,发展下线人员层级33层,崔某某本人直接向宜龙澳凯客服报单5197581元;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宜龙公司在秦皇岛地区的一个服务中心的负责人,通过组织推介酒会等方式,与孙某某等人互相配合,发展投资人员层级达到10 层,吸收秦皇岛市海港区、抚宁区等地群众141人次投资4172070 元,应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对整体行为结果负责;被告人李某某与孙某某等人互相配合,发展投资人员层级达到7 层,吸收秦皇岛市海港区、抚宁区等地群众119 人次投资4863670 元,应认定为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应对整体行为结果负责被告人刘某某与孙某某等人互相配合,发展投资人员层级达到5 层,吸收秦皇岛市抚宁区等地群众60 人次投资1207500 元,应认定为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应对整体犯罪事实行为结果负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被告人崔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与孙某某互相勾结、互相配合,直接推荐和间接发展400余人次,共吸取资金数额12887070元,情节严重,并且崔某某、高某某个人在其他地区也进行了传销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各被告人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对崔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判处缓刑,量刑不当;对孙某某、高某某仅判处五年有期徒刑,量刑畸轻。

二、未对被告人孙某某、崔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孙某某记录本记载情况等书证统计,去除自身投资,孙某某获得收益669000元,高某某获得收益393740元,张某某获得收益390960元,李某某获得收益157710元,刘某某获得收益142300元;根据崔某某手机电子数据检查报告中的崔某某两个宜龙澳凯会员账号的累计静态和动态收益情况图片记载内容折算,崔某某收益合计405139元。被告人孙某某、崔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获得的收益属于违法所得,有证据予以充分证实,应当予以收缴,一审判决只对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阶段主动上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被告人孙某某、崔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违法所得未予认定,也未追缴,适用法律不当,也显失公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抚宁区看守所,被告人崔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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