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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孙某某等人盗窃案)_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个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个旧市人民法院(2020)云2501刑初5号书对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柴文有涉嫌盗窃一案,一审宣告判处被告人柴文有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犯抢劫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八年零七个月十四天,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1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本案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柴文有犯盗窃罪,判处其拘投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被告人柴文有系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在因病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但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柴文有实行数罪并罚时,将拘役的刑期与有期徒刑的刑期合并执行,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对被告人柴文有的量刑畸重

综上所述,个旧市人民法院以(2020)云2501刑初5号书对被告人柴文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的判罚,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判决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红河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附:

被告人柴文有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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