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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孙某某三人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蜀检诉刑抗〔2019〕30号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以(2019)皖0104刑初769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组织卖淫一案判决:孙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准确,判决刑期采纳本院量刑建议并无不当。但被告人孙某某以自己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侦查人员指供诱供、检察机关胁迫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过重等理由提出上诉,系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反悔,导致上述判决畸轻。理由如下:

 一是,从法院判决采纳检察机关对孙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后的量刑建议,可见检察机关的从宽处罚量刑建议精准。孙某某的上诉无正当理由。

二是,被告人孙某某在案件审查阶段认罪认罚,并自愿签订具结书认可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建议有期徒刑5年至5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至2.5万元的量刑建议。在案件庭审时,孙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均不持异议,并再次表示认罪认罚。现孙某某在得到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后,又以上述捏造的理由提出上诉,是否认其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及相应的量刑建议,系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反悔。孙某某不仅违背认罪认罚承诺,还诋毁侦查、审查、审判机关的正当执法司法行为。因此,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孙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建议和判决过轻。

三是,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招聘控制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招募多人为自己的卖淫组织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综合本案情况,对孙某某的量刑应当为有期徒刑6年至7年,并处罚金3万至5万元。

综上,鉴于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后,又捏造理由对法院判决提出上诉,应当取消因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罚的幅度。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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