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抗诉书(姜某某寻衅滋事案)_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开检刑检诉刑抗〔2020〕2号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991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姜某某、邵某某、夏某某、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被告人姜某某、邵某某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姜某某、邵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姜某某、邵某某在其辩护人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提出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建议。2020年3月3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人姜某某、邵某某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在我院量刑建议幅度以内。2020年3月10日、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姜某某、邵某某在案件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不服判决为由提出上诉,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姜某某、邵某某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邵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