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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姜某诈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津滨检一部诉刑抗〔2020〕5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刑初875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姜某诈骗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姜某以判罚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刑罚不当,理由如下:

本院指控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诉前本院对被告人姜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姜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本院所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予以认可。法院采纳本院量刑建议,并以量刑建议的最低档对被告人姜某作出判决。被告人姜某仍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推翻了原来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是认罪不认罚,不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应当撤销对其从宽处罚的幅度。综上,因原量刑建议提出的基础已不存在,在原量刑建议基础上的判决属于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为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良性运行,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

2、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刑初875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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