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古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以(2020)云0702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判决:被告人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决结果送达后,被告人姚某某以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等理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承诺书》,在判决结果送达后又提出上诉,且其提出上诉的理由和依据无正当性,因此被告人姚某某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予改判。理由如下:
本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已告知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姚某某对本院指控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定性无异议,同意对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本院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的量刑建议也无异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承诺书》。庭审期间,被告人姚某某仍然明确表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文书。据此,一审判决采纳本院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姚某某从宽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姚某某提出上诉,不承认其故意伤害的罪名,认为其是在对方无故致命击打头部的情况下,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无人帮忙,极度绝望和恐慌的情况下的本能自卫行为,没有在对方倒地时攻击对方,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本院认为,因本案在证明被告人姚某某是否事先具有伤害被害人和某某的主观故意以及证明和某某对姚某某进行殴打的直接原因方面均存在疑点,基于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认定姚某某用刀连捅对方胸腹要害部位四刀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防卫过当,不构成正当防卫。对其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姚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姚某某对本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法院也采纳了本院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并作出了判决。故被告人姚某某在刑事上诉状中提出的理由是不正当的,其提出上诉的行为属于对定罪量刑有异议,不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对其从宽处理。因此,本院对被告人姚某某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减让部分提出抗诉。
综上所述,被告人姚某某提出上诉的理由无正当性,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对其从宽处理。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附:
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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